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使用居住证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6-03-23
来源:lsgjjzx
浏览量统计:
各科室、区(市、县)管理部:
2016年3月1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认真做好<居住证暂行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川府函【2016】52号),按照《通知》精神,为保障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从即日起,职工持居住证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各项业务。
特此通知。
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3月23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