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明确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部分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04-29     来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浏览量统计:
打印 分享到 :

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关于明确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部分政策的通知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为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要求,按照中央关于“房住不炒”的定位切实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稳增长的政策措施,经市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研究,现将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部分政策明确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只认贷不认房”的认定标准

1.既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又无尚未完清的住房商业贷款的,按首套房政策执行;

2.有一笔已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或有一笔尚未完清的住房商业贷款的,按二套房贷款政策执行。

3.贷款记录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报告、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系统记载为准。

二、明确公积金可贷额度计算公式中的系数和倍数标准

《乐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乐住公委20201号)规定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为:(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正常缴存余额共同申请人住房公积金正常缴存余额×缴存时间系数×倍数。

“缴存时间系数”:申请公积金贷款时连续正常缴存时间在12个月及以下的缴存时间系数为0.7;连续正常缴存时间在13个月及以上的缴存时间系数为1

“倍数”:20倍。

三、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标准

1.申请人及配偶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

2.申请人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元

3.最终贷款金额以提交的贷款资料审批通过后的金额为准。

四、职工租房提取标准

以家庭为单位单身缴存职工可提取标准10000/已婚缴存职工可提取标准为15000/年。

本通知自202251日起施行。在实施期间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已按程序对本通知内容作出废止、修改、失效的决定从其规定。

特此通知。


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2429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