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十二条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01-18     来源:市政府     浏览量统计:
打印 分享到 :

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现将《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十二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乐山市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8日

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十二条措施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适时调整优化房地产政策,因城施策用好政策工具箱,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结合乐山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进一步优化土地出让条件。新出让和改变土地用途的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50%;余款可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缴纳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受让人分期缴款时不向出让人支付利息。(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二、进一步优化车位配比。对《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2)》进行细化,配建住宅机动车车位按照户型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加上公摊面积)分段控制。(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三、实施阶段性购房补贴政策。自本措施印发之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在乐山市市本级(含乐山高新区,下同)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车位的,按以下类别享受补贴。

1.凡是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的,享受购房补贴8000元每套。

2.凡是购买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的,享受购房补贴12000元每套。

3.对教师、医护工作者、消防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家属、现役或退役军人、毕业未满五年的大学(包括专科和本科)毕业生、见义勇为人员、非乐山市户籍人员,以及符合国家规定的二孩及以上家庭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享受购房补贴5000元每套(第3点可与第1点或第2点叠加且同一新建商品住房只能享受1次)。

4.对购买车位的购房人给予2000元每个的现金补贴。每个购房人最多享受3个车位补贴。(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

四、鼓励企业给予住房团购优惠。支持各地党政机关、军队、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国有企业、民营企业、民办非企业、村(居)委会等单位组织开展团购活动。同一团购主体在市本级同一开发项目一次性团购5套及以上新建商品住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自愿在正常优惠的基础上另行给予团购优惠。团购优惠可与阶段性购房补贴政策叠加享受,团购优惠额度不计入房地产项目备案价格跌幅比例范围。团购活动期间,政府根据团购活动成效给予让利企业一定奖励。单个房地产开发项目累计向团购主体、房地产展销地个人购房者销售新建商品住房面积(以网签备案为准)在1万平方米及以上、2万平方米及以上、3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分别给予开发企业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奖补,以上奖补不可叠加享受。(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

五、推行住房“以旧换新”政策。鼓励开发企业、中介机构推出“以旧换新”服务,购房者与开发企业、中介机构签订三方协议,购房人交付认购定金,明确买进和售出房源。中介机构提供“优先卖”保底服务,若二手房在约定时间内售出,则购房者按约定流程办理新建商品住房购房手续;若二手房在约定时间内未售出,则开发企业按约定退还新建商品住房认购定金,购房者无需承担违约责任。中介机构对参与“以旧换新”政策的购房者和开发企业给予中介服务费优惠。(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六、做好金融信贷支持。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落实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最低贷款利率相关规定,满足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指导商业银行依法有序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对于房地产企业开发贷款、信托贷款等存量融资,在保证债权安全的前提下,鼓励银行机构与房地产企业基于商业性原则自主协商,积极通过存量贷款展期、调整还款安排等方式予以支持,促进项目完工交付。贷款2024年12月31日前到期的,可以允许超出原规定多展期1年,可不调整贷款分类,报送征信系统的贷款分类与之保持一致。继续落实好国家“保交楼”金融支持政策。(牵头单位:中国人民银行乐山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乐山监管分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七、优化住房公积金政策。实施阶段性住房公积金“又提又贷”“商转公”政策,我市缴存职工在本市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可提取该套住房未纳入贷款额度计算的缴存余额用于支付首付款。实施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政策实施时间为本措施印发之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止,具体办法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牵头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八、推行不动产“带押过户”。按照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司法局等5部门联合印发的《乐山市市本级不动产“带押过户”工作方案》(乐市自然资规发〔2023〕141号),全面部署推出不动产“带押过户”新模式,推动不动产交易降本提效,进一步提升便民利企服务水平。(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乐山监管分局)

九、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缴纳的欠税及滞纳金,可以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对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确保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项税收优惠应享尽享、应享快享。(牵头单位:市税务局)

十、优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时限。对市本级信用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按开发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规模,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50%,剩余部分在项目竣工备案完成前缴清。(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十一、优化商品房预售管理。废止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6部门印发的《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清理整治的通知》(乐住建发〔2019〕107号)中附件1《乐山市中心城区商品房预售管理实施细则》,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31号)对市本级商品房预售实施监管。(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十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持续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加强联合执法,严肃查处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物业、租赁、自媒体等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和舆论氛围,稳定市场预期。对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及行业乱象行为,纳入行业信用信息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交易公平,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有明确时限的,以措施中明确的时限为准。相关政策措施由牵头单位负责解释,如需制定实施细则的另行制定,若国、省、市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各县(市、区)可参照本措施执行或结合实际制定相应政策措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