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室、管理部、各受委托银行: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贯彻落实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十二条措施的通知》(乐府发〔2024〕2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乐山市市本级不动产“带押过户”工作方案>的通知》(乐市自然资规发〔2023〕141号)要求,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职工购房需求的作用,降低涉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存量房交易成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决定开展存量房“带押过户”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存量房“带押过户”业务的含义
存量房“带押过户”业务是指在涉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存量房交易过程中,无需提前归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银行商业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以下简称“商贷”)、组合贷款(同一套房既办理了公积金贷又办理了商贷,以下简称“组合贷”),注销抵押登记,即可申请办理交易过户、再次抵押、发放新贷款、结清原贷款等手续,实现不动产登记和抵押贷款的有效衔接,有效提高存量房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的住房公积金业务。存量房是指尚有未结清的公积金贷、商贷、组合贷的再交易现房(以下简称“住房”),不包括处于预抵押期间的商品房。
二、存量房“带押过户”业务的范围
(一)无资金交易的“带押过户”。
1.住房有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或组合贷,夫妻双方离婚析产(以下简称“离婚析产”)。
2.住房有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或组合贷,且贷款债务为婚前个人债务,住房产权为个人产权,申请添加配偶为产权人、共同借款人、抵押人(以下简称“婚内加名”)。
(二)有资金交易的“带押过户”。
1.卖方住房有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或组合贷,买方一次性支付购房款(以下简称“全款购房”)。
2.卖方住房有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或组合贷,买方申请公积金贷或组合贷(以下简称“公转公”)。
3.卖方住房有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或组合贷,买方申请商贷(以下简称“公转商”)。
4.卖方住房有未结清的商贷,买方申请公积金贷或组合贷(以下简称“商转公”)。
三、存量房“带押过户”业务的条件
1.住房不存在冻结、查封、保全、设定居住权等权利限制;
2.住房不存在诉讼立案或在途变更等业务;
3.申请时卖方住房贷款当前未逾期;
4.买方申请公积金贷或组合贷时,符合《乐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条件。
四、存量房“带押过户”业务办理所需基础资料
1.住房不动产权属证书;
2.身份证;
3.住房公积金借款及抵押合同、商业银行个人按揭贷款及抵押合同;
4.婚姻关系材料;
5.一类银行借记卡;
6.《乐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资料。
五、存量房“带押过户”业务办理流程
(一)离婚析产。
住房产权为夫妻双方共有、公积金贷或组合贷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离婚后住房产权和贷款债务均归同一方所有的,申请变更贷款借款人、抵押人和住房产权人,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1.申请。双方持基础资料到市公积金中心申请。
2.审核。市公积金中心按照《乐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受理、调查、初审、审核。审核通过的,出具“带押过户”同意函,审核不通过的,告知申请人具体原因。
3.取得银行“带押过户”同意函。受委托银行出具“带押过户”同意函(住房为组合贷的,“带押过户”同意函应包括公积金贷部分和商贷部分,下同)。银行不出具同意函的,该“带押过户”业务终止。
4.签约。受委托银行与原借款人签订约定相关变更内容的协议。
5.不动产登记。申请人、受委托银行到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转移登记与抵押权变更登记。
(二)婚内加名。
住房产权为婚前个人财产、公积金贷或组合贷债务由产权人个人承担,结婚后申请变更贷款借款人、住房产权人和抵押人为夫妻双方,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1.申请。夫妻双方持基础资料和住房产权公证书到市公积金中心申请;
2.审核。市公积金中心按照《乐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受理、调查、初审、审核。审核通过的,出具“带押过户”同意函,审核不通过的,告知申请人具体原因。
3.取得银行“带押过户”同意函。受委托银行出具“带押过户”同意函。银行不出具同意函的,该“带押过户”业务终止。
4.签约。受委托银行与申请人签订约定相关变更内容的协议。
5.不动产登记。申请人、受委托银行到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转移登记与抵押权变更登记。
(三)全款购房。
1.申请。
卖方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以“带押过户”方式提前结清贷款,符合条件的,市公积金中心应当出具同意提前还款通知,并约定偿还日期、偿还本金与利息等信息。
买卖双方持基础资料和买卖协议到受委托银行(卖方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银行)申请“带押过户”。住房为组合贷的,卖方同时向受委托银行申请提前结清商贷。
2.资金监管。
买卖双方、受委托银行签订资金监管清算协议,约定受委托银行为资金监管机构,并约定监管账户,载明各方权利与义务、清算方式、清算时限等内容。
买方存入全部购房资金到资金监管协议约定的账户。买方存入的资金应当能完全覆盖卖方住房公积金贷或组合贷本息额,不能完全覆盖的,买卖双方应当协商补齐。
3.取得银行“带押过户”同意函。受委托银行在确保资金监管到位的情况下,出具“带押过户”同意函。
4.不动产登记。买卖双方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转移登记。
5.资金结算。受委托银行向住房原贷款机构交付贷款余额本息,并对余款进行清分。受委托银行应当在提前偿还通知约定的当日全额交付贷款本息。
6.注销原抵押权。市公积金中心、商贷银行出具原贷款结清证明,原抵押权人申请原抵押权注销登记。
(四)公转公。
1.申请。
卖方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以“带押过户”方式提前结清贷款,符合条件的,市公积金中心应当出具同意提前还款通知,并约定偿还日期、偿还本金与利息等信息。
买方向市公积金中心以“带押过户”方式申请贷款,市公积金中心按照《乐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审批买方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出具《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通知书》给受委托银行(受委托银行应与卖方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银行一致)。买方申请组合贷的,商贷部分的有关程序按照商业银行有关规定办理。
买卖双方持基础资料和买卖协议到受委托银行(卖方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银行)申请“带押过户”。住房为组合贷的,卖方同时向受委托银行申请提前结清商贷。
2.资金监管。
买卖双方、受委托银行签订资金监管清算协议,约定受委托银行为资金监管机构,并约定监管账户,载明各方权利与义务、清算方式、清算时限等内容。买方存入首付款资金到资金监管协议约定的账户。买方存入的首付款金额、公积金贷款金额、商贷金额之和应当能完全覆盖卖方住房公积金贷或组合贷本息额,不能完全覆盖的,买卖双方应当协商补齐。
3.取得银行“带押过户”同意函。受委托银行在确保资金监管到位的情况下,出具“带押过户”同意函。
4.签约。受委托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完善贷款手续。
5.不动产登记。买卖双方、受委托银行共同申请转移登记与抵押权顺位登记,并将抵押权证复印件交市公积金中心。
6.划款。市公积金中心出具公积金贷款《同意划款通知书》,转交受委托银行发放贷款,银行同时发放组合贷商贷部分。贷款资金划转到资金监管清算协议约定的账户。
7.资金结算。受委托银行向住房原贷款机构交付贷款余额本息,并对余款进行清分。受委托银行应当在提前偿还通知约定的当日全额交付贷款本息。
8.注销原抵押权。市公积金中心、商贷银行出具原贷款结清证明,原抵押权人申请原抵押权注销登记。
(五)公转商。
1.申请。
卖方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以“带押过户”方式提前结清贷款,符合条件的,公积金中心应当出具同意提前还款通知,并约定偿还日期、偿还本金与利息等信息。住房为组合贷的,卖方同时向受委托银行申请提前结清商贷。
买方以“带押过户”方式申请商贷。商贷申请、审批的有关程序按照商业银行有关规定办理。
买卖双方持基础资料和买卖协议到受委托银行(卖方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银行)申请“带押过户”。
2.资金监管。买卖双方、受委托银行签订资金监管清算协议,约定受委托银行为资金监管机构,并约定监管账户,载明各方权利与义务、清算方式、清算时限等内容。买方存入首付款资金到资金监管协议约定的账户。买方存入的首付款金额、商贷金额之和应当能完全覆盖卖方住房公积金贷或组合贷本息额,不能完全覆盖的,买卖双方应当协商补齐。
3.取得银行“带押过户”同意函。受委托银行在确保资金监管到位的情况下,出具“带押过户”同意函。
4.不动产登记。买卖双方、受委托银行共同申请转移登记与抵押权顺位登记,并将抵押权证复印件交市公积金中心。
5.划款。商贷银行将贷款资金划转到资金监管清算协议约定的账户。
6.资金结算。受委托银行向住房原贷款机构交付贷款余额本息,并对余款进行清分。受委托银行应当在提前偿还通知约定的当日全额交付贷款本息。
7.注销原抵押权。市公积金中心、银行出具原贷款结清证明,原抵押权人申请原抵押权注销登记。
(六)商转公。
1.商贷银行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申请。
卖方向银行申请以“带押过户”方式提前结清商贷。银行审核同意提前结清商贷的应当出具同意提前还款通知,并约定偿还日期、偿还本金与利息等信息。
买方向市公积金中心以“带押过户”方式申请贷款,市公积金中心按照《乐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审批买方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出具《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通知书》给受委托银行(受委托银行应与卖方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银行一致)。买方申请组合贷的,商贷部分的有关程序按照商业银行有关规定办理。
买卖双方持基础资料和买卖协议到受委托银行(卖方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银行)申请“带押过户”。
(2)资金监管。
买卖双方、受委托银行签订资金监管清算协议,约定受委托银行为资金监管机构,并约定监管账户,载明各方权利与义务、清算方式、清算时限等内容。买方存入首付款资金到资金监管协议约定的账户。买方存入的首付款金额、公积金贷款金额、商贷金额之和应当能完全覆盖卖方商贷本息额,不能完全覆盖的,买卖双方应当协商补齐。
(3)签约。受委托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完善贷款手续。
(4)不动产登记。买卖双方、受委托银行共同申请转移登记与抵押权顺位登记,并将抵押权证复印件交市公积金中心。
(5)划款。市公积金中心出具公积金贷款《同意划款通知书》,转交受委托银行发放贷款,银行同时发放组合贷商贷部分。贷款资金划转到资金监管清算协议约定的账户。
(6)资金结算。受委托银行向住房原贷款机构交付贷款余额本息,并对余款进行清分。受委托银行应当在提前偿还通知约定的当日全额交付贷款本息。
(7)注销原抵押权。银行出具原贷款结清证明,原抵押权人申请原抵押权注销登记。
2.商贷银行为受委托银行以外的商业银行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申请。
买方向银行申请以“带押过户”方式提前结清贷款,商贷银行审核同意提前结清商贷的应当出具同意提前还款通知,并约定偿还日期、偿还本金和利息等信息。
买方到市公积金中心以“带押过户”方式申请贷款。市公积金中心按照《乐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审批买方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出具《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通知书》给受委托银行。买方申请组合贷的,商贷部分的有关程序按照商业银行有关规定办理。
买卖双方持基础资料和买卖协议到商贷银行申请“带押过户”,商贷银行依据同意提前还款通知、《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通知书》出具“带押过户”同意函。
(2)签约。受委托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完善贷款手续。
(3)双预告登记。买卖双方以及所涉及贷款银行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不动产转移预告登记和抵押权预告登记。不动产登记部门完成上述“双预告”登记,抵押权人将抵押权预告登记证书复印件交市公积金中心。
(4)资金监管。买卖双方、商贷银行与受委托银行一并签订资金监管清算协议,约定监管账户,载明各方权利与义务、清算方式、清算时限等内容。资金监管清算协议约定的监管账户可以是公证机构的提存账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供的监管账户或受委托银行提供的账户,上述账户的提供者为资金监管机构。买方存入首付款资金到资金监管协议约定的账户。买方存入的首付款金额、公积金贷款金额、商贷金额之和应当能完全覆盖卖方商贷本息额,不能完全覆盖的,买卖双方应当协商补齐。
(5)划款。市公积金中心出具公积金贷款《同意划款通知书》,转交受委托银行发放贷款,银行同时发放组合贷商贷部分。贷款资金划转到资金监管清算协议约定的账户。
(6)转本登记。买卖双方以及所涉及贷款银行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双预告登记转本登记。不动产登记部门依据登记申请资料和资金提存证明材料完成双预告登记转本登记,抵押权人将抵押权证复印件交市公积金中心。
(7)资金结算。资金监管机构向住房原贷款机构交付贷款余额本息,并对余款进行清分。资金监管机构应当在提前偿还通知约定的当日全额交付贷款本息。
(8)注销原抵押权。银行出具原贷款结清证明,原抵押权人申请原抵押权注销登记。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业务沟通。
市公积金中心各管理部要迅速组织员工学习掌握“带押过户”有关业务办理要求和流程,加强与受委托银行、商贷银行、公证机构、住建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的工作沟通与对接,落实合法有效的资料生成、传递、保管等业务流程,及时解决在业务办理过程中的问题,保证业务有序顺畅开展。
(二)健全管理机制。
受委托银行要建立健全“带押过户”业务的管理机制,规范有关“带押过户”业务办理流程,制定业务办理过程中的各种文书资料范本;鼓励受委托银行落实专人专窗受理、办理“带押过户”业务。
(三)加强要件审查。
市公积金中心各管理部、受委托银行受理申请人“带押过户”申请,要仔细审查该套住房是否符合开展“带押过户”业务的条件,具备条件的出具“带押过户”同意函,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住房涉及商业贷款的,各受委托银行可以根据本行有关规定自主决定是否同意该套住房“带押过户”。
(四)严控“带押过户”业务的撤销。
在“带押过户”业务办理过程中,申请人不得申请终止“带押过户”业务办理,买卖双方不得撤销交易。因非申请人、买卖双方原因需要终止“带押过户”业务办理或撤销交易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登记,首付款资金退还买方,贷款机构收回贷款,已产生的利息由贷款人承担。
(五)规范档案资料管理。
“带押过户”业务办理完成后,受委托银行应当及时将“带押过户”申请资料、衍生资料、抵押权证书等有关资料进行整理并移送一份给市公积金中心,资料为复印件的应加盖受委托银行有关印章。
(六)有序推进实施。
为提高“带押过户”业务工作的办事效能,有序推进“带押过户”业务进程,在市公积金中心直属管理部率先开展业务试点至2024年3月31日,试点期间只开展市中区、高新区范围内“离婚析产、婚内加名、全款购房”类型的“带押过户”业务。
各县(市、区)公积金管理部要加强对接协调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不动产登记、公证机构、银行等部门工作,有序推进当地“带押过户”业务落地落实,也可以采用先易后难的方式先进行试点,再逐步全面推进的方法开展“带押过户”工作。市公积金中心各科室、管理部,各受委托银行要积极完善业务流程、收集问题难点,积极研究解决办法并向市公积金中心反馈。
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