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印发《乐山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灵活就业缴存人:
根据《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乐山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乐住公委〔2025〕1号)有关规定,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了《乐山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实施细则》,现印发实施。
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4月25日
乐山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有关业务办理,根据《乐山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已年满16周岁、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非全日制、自由职业、个体经营、新业态等方式灵活就业的人员。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自愿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缴存人)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等业务。
第四条灵活缴存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资金由个人承担,属于个人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资金纳入单位住房公积金体系统一管理,专账核算。
第五条灵活缴存人可通过市公积金中心线上线下服务渠道办理缴存、提取、贷款业务,办理业务时应如实申报相关信息。因不实申报造成的后果由灵活缴存人自行承担。
第二章账户管理
第六条账户设立
(一)灵活缴存人在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时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年满16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2.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承担完全民事行为责任;
3.在全国范围内没有其他正常缴存账户。
(二)灵活缴存人自愿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应如实填写《乐山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申请表》,并与市公积金中心签订《乐山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以下简称《缴存使用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三)灵活缴存人申请个人账户设立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等。同时还应提供本人一类银行卡。
第七条账户信息查询与变更
(一)灵活缴存人可通过市公积金中心线上线下服务渠道查询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信息。
(二)灵活缴存人有关信息包括灵活缴存人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职业、学历等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第八条账户转移
(一)灵活缴存人成为本市范围内单位在职职工,且单位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从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体系转出,按照单位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规定管理。本市范围内单位在职职工成为灵活缴存人的,直接转移,转移后原账户注销。
(二)其他城市公积金中心账户转入我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体系的,按规定办理账户转移手续。本市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灵活缴存人需将个人账户余额转入其他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规定办理账户转移手续,转移后原账户注销。
第九条账户封存与启封
(一)账户封存。无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结清的灵活缴存人可办理账户封存。灵活缴存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自动封存。
(二)账户启封。灵活缴存人账户封存后继续缴存的,需办理账户启封,从启封后恢复缴存,缴存时间自恢复正常缴存当月起重新计算。
第十条账户注销
(一)灵活缴存人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可随时申请退出住房公积金制度,注销账户。
(二)灵活缴存人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贷款未结清之前不得申请退出住房公积金制度,不得申请注销账户。
(三)灵活缴存人开设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后,连续6个月以上未缴存且账户余额为零的,按协议约定由市公积金中心注销该账户。
(四)由单位缴存账户转入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体系后,其申请退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需封存1年后注销账户。
第十一条灵活缴存人个人账户被人民法院等部门查询、冻结、执行账户内金额的,市公积金中心应自收到执行文件之日起按执行文件要求办理。
第三章缴存管理
第十二条缴存基数、比例及金额
(一)灵活缴存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在规定的缴存上下限范围内任意缴存,月缴存基数应在核定的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确定。
(二)缴存比例在10%至24%偶数范围内自主确定。
(三)月缴存额按照月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进行计算。灵活缴存人可以在每个缴存年度内调整一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后按新的缴存基数和比例缴存。
(四)单次缴存金额不低于我市公布的月缴存额下限,年缴存金额不高于我市公布的年缴存额上限。
第十三条缴存方式与支付方式
(一)缴存方式
灵活缴存人需从下列两种方案中选择一种进行缴存。
1.按月缴存。灵活缴存人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后,应当按月足额进行汇缴。
2.自由缴存。灵活缴存人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后,可不固定时间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支付方式
1.自行支付方式
灵活缴存人通过市公积金中心线上线下服务渠道办理缴存业务,并以转账汇款方式向市公积金账户足额汇入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2.银行托收方式
灵活缴存人需按照业务约定,在缴存日前将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足额存入扣款账户,并授权开户银行按照业务约定从中扣款。
(三)灵活缴存人从个人账户设立之月起缴存,应当在开户后6个月内完成首笔缴存。
第十四条缴存计息
灵活缴存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息,计入个人账户。
第四章提取管理
第十五条根据《乐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灵活缴存人符合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无自有产权住房租房自住、老旧小区改造及为拥有所有权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退休、出境定居、死亡等情形,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十六条灵活缴存人因上述原因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办理方式、流程与提取材料等,参照《乐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及本市提取政策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申请退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灵活缴存人,注销账户时应当提取账户内全部余额。
第五章贷款管理
第十八条灵活缴存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市公积金中心不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家庭发放公积金贷款。
第十九条灵活缴存人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承担完全民事行为责任;
(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已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即灵活缴存人首次缴存当月至贷款申请当月的间隔时间为6个月及以上,且缴存额需大于6个月的最低应缴存额。
(三)无公积金贷款余额,个人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
(四)已支付不低于规定的首付款资金;
(五)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信用状况良好;
(六)具有经房管部门确认的购房合同或协议,且为买受人。
(七)市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灵活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房屋套数认定、首付比例、最高可贷额度、申请贷款所需资料、贷款办理流程、贷款担保等,参照《乐山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及本市贷款政策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灵活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终贷款额度由市公积金中心按照最高贷款额度、可贷额度计算公式、首付款比例、家庭收入情况、还贷能力、信用状况、贷款期限等因素综合评估,贷款金额取整到千元。
第二十二条灵活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以家庭为单位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其配偶作为共同申请人,共同承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偿还责任。
第二十三条灵活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其配偶为单位缴存职工的,贷款时可分别计算后累加贷款额度,不超过本市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
第二十四条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一)个人征信系统、公积金贷款信息系统等存在以下不良信用记录之一的:
1.当前贷款逾期的,或担保人代偿的;
2.个人征信不良记录严重的;
3.存在呆账、核销、止付、被强制执行等的;
4.纳入公积金信息系统“黑名单”管理的。
(二)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三)存在提供虚假资料、虚假承诺等情形的。
(四)被纳入公积金中心不良行为登记的;
(五)还贷能力系数(月还款额与月收入之比)偏高的;
(六)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安全情形的。
第二十五条灵活缴存人在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间应继续缴存,不得注销账户。
第二十六条无论何种原因导致《缴存使用协议》无效、部分无效、解除、终止的,不影响贷款人与公积金中心委托的商业银行签订的贷款及抵押合同的所有效力。贷款人应当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以及可能出现的罚息、复利等。
第二十七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属于担保贷款。贷款担保采取抵押、保证方式。灵活缴存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市公积金中心有权依法处置其抵押物,或有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由市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如有未尽事宜,参照《乐山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乐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乐山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如遇政策调整,执行最新政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