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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加装电梯等自住住房改造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1-12

    各缴存职工: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等13部门《关于促进家居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商消费发〔2023146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更好落实“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加装电梯等自住住房改造”支持政策的通知》(川建金函〔20233773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加大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及自住住房加装电梯的政策支持力度。自2023712日起凡我市缴存职工及配偶的父母在乐山市行政区域内参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及自住住房加装电梯的,缴存职工及配偶可以提取公积金为其父母支付相关费用。

    二、提取条件及提取所需材料除符合《乐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外还应提供关系材料,关系材料可以为户口簿、公安机关证明、单位证明等。

    特此通知

    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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