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关于阶段性实施“又提又贷”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1-22

    各缴存职工:

    为贯彻落实《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十二条措施的通知》(乐府发〔20242号)精神,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对住房消费的支持力度,决定阶段性实施“又提又贷”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缴存职工在乐山市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可提取该套住房未纳入贷款额度计算的缴存余额用于支付首付款。即:住房购房合同备案时间在政策执行期内,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既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还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该套住房的首付款。

    二、我市缴存职工应在自该套住房购买后、合同备案半年内申请一次性提取,可与公积金贷款同时申请。同时申请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先审批公积金贷款,后审批首付款提取。贷款金额(含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与提取首付款金额之和不超过购房总金额。

    三、该政策执行期为印发之日至2024630日。

    四、严格防范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当个贷率达到一定水平时,我中心可暂停执行本政策。

    特此通知。

    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118

返回顶部
乐山公积金网站 电脑版
主办: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蜀ICP备06006924号-2 川公网安备 511102020001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