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金〔2015〕26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07年,建设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建金管〔2007〕222号),对推动各地公开住房公积金信息、促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公开不及时、内容不完整等问题。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建立公开规范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监管机制”的要求,现就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识重要意义。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是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重要举措,是保障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知情权和监督权的有效手段,是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的有力抓手,是住房公积金决策、管理机构和监督部门必须履行的职责。各地要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抓紧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
二、明确责任主体。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披露本地区住房公积金信息。尚未实行设区城市统一管理的分中心,纳入所在城市公积金中心统一披露,其中个人住房贷款、增值收益和管理费用情况单独列示。省(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和人民银行相关分支机构,负责披露本省(区)住房公积金信息。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和人民银行负责披露全国住房公积金信息。
三、完善披露内容。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采用年度报告和临时报告两种形式。年度报告内容包括机构概况、业务运行、财务数据、资产风险、社会经济效益以及其他需要披露的重要信息,具体内容按《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指引》(附件1)执行。临时报告内容包括住房公积金政策规定调整、业务办理和服务措施变化等重大事项。
四、统一披露方式。住房公积金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公积金中心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多种渠道向社会披露。
五、建立审查机制。各地要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审查机制,确保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披露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及时审议公积金中心提交的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
六、规范披露时限。公积金中心的年度报告应于每年3月底前披露;省(区)住房公积金汇总信息应于每年4月底前披露;全国住房公积金汇总信息应于每年5月底前披露。临时报告应在重大事项调整变化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披露。
七、强化保障措施。公积金中心要明确负责信息披露工作的部门,加强人员培训,保持人员相对稳定。要抓紧完善信息系统,保障业务数据统计和整理。要采集和挖掘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数据,加强住房公积金社会经济效益分析。各省(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和人民银行相关分支机构,要明确职责,加强协调,形成合力。
八、加强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和人民银行负责监督各省(区)、直辖市信息披露工作;省(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和人民银行相关分支机构负责监督本省(区)公积金中心信息披露工作。对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信息不完整或披露虚假信息的,由上级住房城乡建设、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责令整改;逾期不改的,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2015年,各地要按照本通知规定,向社会披露住房公积金信息,《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指标体系》(附件2)中的基础指标必须披露,分析指标可根据数据基础情况进行披露。2017年起,必须披露全部基础指标和分析指标。
附件:1.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指引
2.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指标体系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2015年2月6日
附件1:
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指引
为增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透明度,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合法权益,规范业务管理,接受社会监督,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要求,制定本指引。
一、机构概况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主要职责、管委会办事机构联系方式及管委会决策情况。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导班子成员及分工、机构设置、主要职责、服务网点、网上服务、服务时间、网址及其他联系方式。
(三)住房公积金监管机构:机构设置、主要职责及联系方式。(仅限部、省住房公积金监管部门)
二、业务运行情况
(一)缴存:实缴单位数、实缴职工人数、当年新开户单位数、当年新开户职工人数、当年净增单位数、当年净增职工人数、当年缴存额、缴存总额、缴存余额,与上年数据对比情况。
(二)提取:当年提取额、提取率、提取总额,与上年数据对比情况。
(三)贷款。
1.个人住房贷款:当年个人住房贷款放贷笔数、当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当年个人住房贷款回收额、累计个人住房贷款放贷笔数、个人住房贷款总额、个人住房贷款余额、个人住房贷款率,与上年数据对比情况。(未实行设区城市统一管理的,按照市中心、分中心1、分中心2的顺序披露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数据)
2.利用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当年项目贷款发放额、当年项目贷款应还额、当年项目贷款回收额、年末项目贷款余额。
(四)购买国债:当年购买国债的金额和品种,兑付、转让、收回金额,期末国债余额,与上年数据对比情况。
(五)资金存储:结余资金存款额、存款结构(活期、1年以内定期(含)、1年以上定期、其他)。
(六)其他:资金运用率。
三、主要财务数据
(一)业务收入:住房公积金存款利息收入、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国债利息收入、其他收入。
(二)业务支出: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归集手续费用支出、委托贷款手续费支出、其他支出。
(三)增值收益:当年增值收益、增值收益率,与上年数据对比情况。(未实行设区城市统一管理的,按照市中心、分中心1、分中心2的顺序披露增值收益数据)
(四)增值收益分配:当年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当年上缴管理费用;当年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当年上缴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总额。(未实行设区城市统一管理的,按照市中心、分中心1、分中心2的顺序披露增值收益分配数据)
(五)管理费用支出:当年管理费用支出,其中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专项经费金额。(未实行设区城市统一管理的,按照市中心、分中心1、分中心2的顺序披露管理费用支出数据)
四、资产风险状况
(一)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个人住房贷款逾期率,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提取比例,当年使用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金额,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与个人贷款余额的比率,个人贷款逾期额与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的比率。(未实行设区城市统一管理的,按照市中心、分中心1、分中心2的顺序披露个人住房贷款风险数据)
(二)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项目贷款逾期额、项目贷款逾期率,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提取比例,当年使用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金额,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与项目贷款余额的比率,项目贷款逾期额与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的比率。
(三)历史遗留风险资产:历史遗留风险资产余额及其产生的时间、原因和当年处置情况,与上年数据的对比。历史遗留风险资产回收率,清收的措施和取得的成效。
五、社会经济效益
(一)缴存业务:通过缴存增长率、缴存职工按单位性质分类、缴存职工按收入水平分类等指标,反映住房公积金在职工住房资金积累方面发挥的作用。
(二)提取业务:通过当年提取笔数、住房公积金提取按提取原因分类等指标,反映住房公积金在支持职工住房消费方面发挥的作用。
(三)贷款业务。
1.个人住房贷款:通过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职工贷款按购房建筑面积分类、贷款职工按收入水平分类、职工贷款按新房或二手房分类、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金额等指标,反映住房公积金在提高职工购房能力方面发挥的作用。
2.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通过贷款支持建设的项目个数、项目类型、建设面积及套数等指标,反映住房公积金在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解决职工住房问题方面发挥的作用。
(四)其他:住房贡献率。
六、其他重要事项
当年缴存基数限额和缴存比例调整情况、存贷款利率调整情况、缴存基数确定方法、最高贷款额度调整情况、住房公积金业务政策调整情况、服务改进情况。
当年依法行政情况,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情况;对违规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的纠正和处理情况,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违规行为的纠正和处理情况等。
附件2
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指标体系
类 别 |
基础指标 |
分析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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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存扩面 |
缴存 |
1.单位数和人数 实缴单位数 实缴职工人数 2.缴存金额 当年缴存额 缴存总额 缴存余额 3.受委托银行 |
1.缴存职工按单位性质分类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国有企业 城镇集体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 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 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其他 2.缴存职工按收入水平分类 低收入(收入低于上年当地社会平均工资(含)) 中等收入(收入介于上年当地社会平均工资1倍-3倍(含)之间) 高收入(收入高于上年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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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面 |
1.当年新开户单位数 2.当年新开户职工人数 3.当年净增单位数 4.当年净增职工人数 |
1.开户人数增长率 2.实缴人数增长率 3.缴存余额增长率 4.当年缴存额增长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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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 |
基础指标 |
分析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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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运用 |
个人住房贷款 |
1.最高贷款额度 2.受委托银行 3.放贷笔数 当年放贷笔数 累计放贷笔数 4.发放金额 当年发放额 当年回收额 贷款总额 贷款余额 5.个人住房贷款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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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 2.职工贷款按购房建筑面积分类 90(含)㎡以下 90-144(含)㎡ 144㎡以上 3.贷款职工按收入水平分类 低收入(收入低于上年当地社会平均工资(含)) 中等收入(收入介于上年当地社会平均工资1倍-3倍(含)之间) 高收入(收入高于上年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 4.职工贷款按新房和二手房分类 新房 二手房 5.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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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 |
1.当年项目贷款发放额 2.累计项目贷款发放额 3.当年项目贷款应还额 4.当年项目贷款回收额 5.年末项目贷款余额 |
1.贷款支持建设的项目个数、项目类型 2.贷款支持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面积和套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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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 国债 |
1.当年购买国债的金额、品种 2.兑付、转让、收回金额 3.期末国债余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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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 存储 |
结余资金存款额 |
存储结构 活期 1年以下定期(含) 1年以上定期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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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资金运用率 |
住房贡献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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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 |
基础指标 |
分析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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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 |
提取 |
1.当年提取额 2.提取总额 3.当年提取笔数 4.提取率 |
按提取原因分类 住房消费提取: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租赁住房 其他住房消费提取 非住房消费提取: 离休、退休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 其他非住房消费提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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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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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 收入 |
1.存款利息收入 2.委托贷款利息收入 3.国债利息收入 4.其他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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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 支出 |
1.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 2.归集手续费用支出 3.委托贷款手续费支出 4.其他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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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 收益 |
当年增值收益 |
增值收益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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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收益分配 |
1.当年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 2.当年上缴管理费用 3.当年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 4.当年上缴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 |
1.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 2.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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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费用支出 |
当年管理费用支出 人员经费 公用经费 专项经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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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 |
基础指标 |
分析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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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安全 |
个人住房贷款 |
1.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 2.个人住房贷款逾期率 3.当年使用个人住房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金额 4.个人住房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 |
1.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与个人住房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的比率 2.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与个人贷款余额的比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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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 |
1.项目贷款逾期额 2.项目贷款逾期率 3.当年使用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金额 4.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 |
1.项目贷款逾期额与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的比率 2.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与项目贷款余额的比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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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遗留风险资产 |
1.当年收回的历史遗留风险资产金额 挤占挪用和到期尚未收回的住房建设贷款 到期尚未收回的国债资金 2.历史遗留风险资产余额 挤占挪用和到期尚未收回的住房建设贷款 到期尚未收回的国债资金 |
历史遗留风险资产回收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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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相关指标解释
1.实缴单位数:指当年实际汇缴、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数。
2.缴职工人数:指当年实际汇缴、补缴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人数。
3.年缴存额:指当年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金额(包括实际汇缴、补缴金额和结转利息)。
4.缴存总额:指截至年度末住房公积金的累计缴存金额。
5.缴存余额:指截至年度末缴存总额(包括应付给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结转利息)扣除累计提取额后的金额。
6.当年新开户单位数:指当年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不含尚未缴存)的单位数。
7.当年新开户人数:指当年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不含尚未缴存)的职工人数。
8.当年净增单位数:指当年实际缴存单位数与上年实际缴存单位数的差额。
9.当年净增职工人数:指当年实际缴存职工人数与上年实际缴存职工人数的差额。
10.当年提取额:指当年职工实际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金额。
11.提取总额:指截至年度末职工累计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金额。
12.提取率:指当年提取额占当年缴存额的比率。
13.当年个人住房贷款放贷笔数:指当年实际发放个人住房贷款的笔数。
14.当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指当年实际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金额。
15.当年个人住房贷款回收额:指当年实际回收的个人住房贷款本金金额。
16.累计个人住房贷款放贷笔数:指截至年度末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的笔数。
17.个人住房贷款总额:指截至年度末累计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金额。
18.个人住房贷款余额:指截至年度末累计发放且尚未归还的个人住房贷款本金金额。
19.个人住房贷款率:指年度末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年度末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的比率。
20.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指当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新增余额占当地商业性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新增余额总和的比率。
21.当年项目贷款发放额:指当年实际发放的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金额。
22.当年项目贷款应还额:指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当年内应偿还的项目贷款本金金额。
23.当年项目贷款回收额:指当年实际回收的项目贷款本金金额。
24.当年末项目贷款余额:指截至年度末累计发放且尚未归还的项目贷款本金金额。
25.期末国债余额:指截至年度末累计购买且尚未兑付或转让的国债余额。
26.资金运用率: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项目贷款余额和购买国债余额的总和与缴存余额的比率。
27.住房贡献率:指当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项目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
28.结余资金存款额:指年度末住房公积金存放在银行的资金额,不包括增值收益专户存款和缴存余额15%的备付金。
29.增值收益率:指增值收益与月均缴存余额的比率。
月均缴存余额指当年内各月末住房公积金累计缴存余额之和除以12。
30.当年上缴管理费用:指年度末上缴财政的公积金中心的管理费用金额,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专项经费。
31.当年管理费用支出:指当年公积金中心实际支出的管理费用金额,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专项经费。
人员经费:包括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助学金等。
公用经费:包括公积金中心的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
专项经费:指经财政部门批准的用于指定项目和用途,并要求单独核算的资金。
32.当年提取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指当年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金额。
33.当年上缴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指年度内实际上缴财政部门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金额。
34.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总额:指截至年度末历年累计上缴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金额。
35.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指截至年度末借款合同约定到期3个月(含)以上、6个月(不含)以内应还未还贷款本金额与合同约定到期6个月(含)以上未归还贷款的本金余额之和。
36.个人住房贷款逾期率:指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占个人住房贷款余额的比率。
37.个人住房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指截至年度末个人住房贷款风险准备金总额扣除已按规定核销的个人住房贷款风险准备金后的余额。
38.项目贷款逾期额:指截至年度末按借款合同约定到期应还未还项目贷款本金额。
39.项目贷款逾期率:指项目贷款逾期额占年度末项目贷款余额的比率。
40.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指截至年度末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总额扣除已按规定核销的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后的余额。
41.历史遗留风险资产:指年度末逾期未能按时回收的住房公积金本金和利息,主要包括挤占挪用、到期未收回的住房建设贷款和到期未收回的国债资金,不包括逾期个人贷款和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试点项目贷款。
42.历史遗留风险资产回收率:指当年历史遗留风险资产回收额与上年末历史遗留风险资产余额的比率。
43.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指当年获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所需支付贷款利息总额与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所需支付贷款利息总额的差额。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按基准利率计算。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秘书处 201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