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住房公积金违规行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通过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2年第一次会议审议。现就《办法》作如下解读:
问:制定《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答: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住房保障体系中最重要、影响最广泛的一项制度,在帮助城镇职工解决住房问题、改善居住环境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人数的逐年增加,乐山住房公积金各项业务也稳步增长,住房公积金制度较好地发挥了社会保障作用。然而,住房公积金的骗提、骗贷行为时有发生,更有形成“黑色产业链”的趋势,严重威胁着我市住房公积金的正常运行秩序。为打击和防范骗提、骗贷行为,保护缴存职工的切身利益,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了《办法》。《办法》是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管各项工作的客观需要,是住房公积金信用监管的重要内容,是进一步健全住房公积金信用体系建设的必然措施,是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手段。
问:制定《办法》的意义是什么?
答:为切实维护住房公积金管理秩序,倡导诚信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健全违规行为惩戒机制,防范住房公积金风险,促进我市住房公积金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问:制定《办法》的主要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主要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乐山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乐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乐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乐住公委〔2020〕1号)等。
问:《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办法》共分六章,分别是总则、认定范围、认定程序、处理规定、动态管理和附则。
(一)总则
包含第一条至第五条,主要包括制定目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和住房公积金中心职责。
(二)认定范围
包含第六条和第七条,主要列举单位和个人违规行为的认定范围。
(三)认定程序
包含第八条,明确违规行为管理采用审核认定,认定按信息采集、调查核实、决定与送达、异议申请的程序来认定。
(四)处理规定
包含第九条至第十四条,明确了对纳入违规行为管理的单位和个人采取的惩戒监管措施。
(五)动态管理
包含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主要是鼓励违规行为当事人及时纠正违规行为,主动修复信用。
(六)附则
包含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主要包括施行日期等。
问:《办法》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答:适用于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单位、个人,以及与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相关联的金融机构、房地产开发(营销)企业、房地产经纪(中介)机构、房地产评估机构等。
问:哪些行为纳入违规行为管理?
答:一、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违规行为管理:
(一)已建立缴存关系的单位逾期不缴、少缴或者无故停缴6个月(含)以上,经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整改的;
(二)为非本单位在职职工代缴住房公积金的;
(三)为职工虚假调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获得高额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在获得贷款后未经公积金中心同意擅自调低缴存基数的;
(四)伪造、变造购房合同、借款合同、票据、收入证明、还款明细等资料虚构住房消费行为的;
(五)房地产评估机构提供的房产评估报告明显高于或低于市场价格,未能真实有效反映房屋价值的;
(六)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政策文件的。
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违规行为管理:
(一)提供或协助提供虚假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虚假身份信息证明、户籍证明、婚姻关系证明、购房合同、租赁住房合同、二手房买卖协议、借款合同、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鉴定报告、病情诊断材料、票据、凭证、印章、自建房审批材料、授权委托书、个人承诺、银行流水等)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或贷款的;
(二)对采用或部分采用告知承诺(声明)书办理业务的当事人、申请人虚假或不实承诺(声明)的;
(三)对采取同一人多次变更婚姻关系购房、多人频繁买卖同一套住房、非配偶或非直系亲属共同购房、非贷款购房提取后撤销备案合同等方式虚构自住住房消费行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或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四)因提前部分或全部偿还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后60日内未按约定金额归还贷款的;
(五)非贷款购买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在撤销备案购房合同后30日内未退回已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六)贷后无故停缴6个月(含)以上,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
(七)住房公积金贷款近24期(含)内连续逾期3期(含)以上或累计逾期6期(含)以上的;
(八)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政策文件的。
问:违规行为的知悉范围是什么?
答:认定应当纳入违规行为管理的,公积金中心将在业务系统中进行标记,同时在公积金中心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布。
问:违规行为可以申请异议复查吗?
答:可以。当事人对《认定书》存在异议的,可在《认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公积金中心提出书面异议复查申请,公积金中心应当在收到异议复查申请30日内作出复审意见。
问:异议复查期间,原违规行为如何执行?
答:当事人提请异议复查的,在异议复查期间,不停止《认定书》的执行。
问:违规行为可以修复吗?
答:可以。违规当事人应当在惩戒期内积极整改,已整改的可以向公积金中心申请修复,公积金中心酌情减轻、解除相关惩戒限制。
问:违规行为惩戒期如何?
答:一、单位违规
(一)缴存单位违规的,5年内新增缴存人员时须提供社会保险明细、劳动合同等资料到公积金中心审核办理;人力资源类单位的职工还须补充提供缴存单位与实际用人单位签订的人事代理协议或劳务派遣合同。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的,可提高正在合作楼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间担保保证金的缴纳比例,同时公积金中心在5年内不受理该企业新增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楼盘试点申请;
(三)房地产营销企业、房地产经纪(中介)机构违规的,可提高其代理楼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间担保保证金的缴纳比例,同时公积金中心在5年内不受理其代理楼盘的试点申请;
(四)金融机构或评估机构违规的,取消5年内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的承办资格;
二、个人违规
(一)取消其5年内住房公积金提取(不包括离退休、死亡提取)和贷款业务办理资格;在公积金中心调查核实期间,当事人主动全额退回提取或贷款资金的,取消其3年内住房公积金提取(不包括离退休、死亡提取)和贷款业务办理资格;
(二)当事人违规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或贷款行为未遂的,取消其3年内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办理资格;
三、在惩戒期届满后仍未全额退回违规提取或贷款资金的,公积金中心可延长其违规行为惩戒期2年,并告知当事人。
四、在惩戒期内,单位或个人再次发生本办法规定违规情形的,公积金中心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认定,出具《认定书》并送达当事人,惩戒期限累积计算。
问:《办法》从什么时间开始施行?
答: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