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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乐山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5-03-31     来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浏览量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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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乐山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乐山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近日,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印发了《乐山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管理办法》。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面,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优势,支持灵活就业人员解决住房问题,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和《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积极推动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川建金发〔2024209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研究制定了《乐山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管理办法》。

二、政策问答

1.哪些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

答:本办法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年满16周岁,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非全日制、个体经营、新业态等方式灵活就业且信用良好的人员(包括在四川省依法定居的港澳同胞、台湾同胞,以及持有中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例如:个体经营者、餐饮服务人员、快递外卖人员、建筑装修人员、家政服务人员、网约车驾驶员、网络主播等。

2.参加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制度有没有户籍限制?

答:没有户籍限制。

3.单位缴存职工离职后能否参加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制度?

答:可以。

4.灵活就业人员正在其他城市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是否可以在我市再次申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

答:不可以。每个灵活就业人员在全国范围内只能有一个正常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5.灵活就业人员正在其他城市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但已经封存,能否转入我市以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

答:须先在我市开设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账户,将其他中心账户余额转入我市进行合并后继续缴存,原账户注销。

6.灵活就业人员如何缴存住房公积金?

答: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采取自主灵活方式。不受时间、频次的限制,在《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缴存上下限范围内任意缴存。

7.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如何确定

答: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单次缴存金额不低于我市单位职工月缴存额下限(单位部分个人部分),年缴存金额不高于我市单位职工年缴存额上限(单位部分个人部分)。

8.灵活就业缴存人员根据自身收入情况自行测算,如实填报缴存比例,缴存比例在收入的10%24%之间。具体是什么意思?

答:为了便于灵活就业人员充分把握自身情况,以最大限度的参与住房公积金制度、充分享受住房公积金的所有政策,引入单位在职职工的缴存比例(5%-12%)的计算标准同步计算,帮助灵活就业缴存人员制定自身的缴存策略。

9.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如何计息?

答: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在每年630日给予结息。

10.灵活就业人员转入单位缴存的,是否可以办理账户转移业务?

答:可以。灵活就业人员可将住房公积金余额转至单位设立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按照单位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进行管理,《乐山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协议》终止。

11.从单位离职后是否可以转为灵活就业人员缴存?

答:可以。

12.灵活就业缴存人员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可以提取吗?

答:可以。账户余额须留足纳入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的金额。

13.灵活就业缴存人员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有哪些?

答:(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租赁自住住房的;

4)老旧小区改造及为拥有所有权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含双方父母)。

5)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因患省级(或市级)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所规定的重大疾病,或因遭遇不可抗拒的重大自然灾害、重大交通事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6)其他符合提取的情形。

14.灵活就业缴存人员须注销账户提取全部住房公积金余额的情形有哪些?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2)出境定居的;

3)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由职工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出申请);

4)其他符合的情形。

15.若灵活就业缴存人员因自身原因不再继续缴存,是否可以销户?

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灵活就业缴存人员,如果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不存在司法冻结、失信冻结等情况,可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退出住房公积金制度,同时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存储余额。但是由单位缴存账户转入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体系后,其申请退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需封存1年。

16.灵活就业缴存人员销户提取后又想重新缴存住房公积金,可以吗?

答:可以。

17.灵活就业缴存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有哪些?

答:灵活就业缴存人员在本市购买自住住房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承担完全民事行为责任;

(2)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已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同时无公积金贷款余额,个人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

(3)已支付不低于规定金额的首付款资金;

(4)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信用状况良好;

(5)《乐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材料、首付比例、最高额度、利率等,按照本市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相关规定执行。

18.灵活就业缴存人员可以和非家庭成员的其他人合伙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吗?

答:不可以。住房公积金贷款须以家庭为单位申请。

19.灵活就业缴存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如何计算的?

答:灵活就业缴存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与其个人账户余额、缴存时间挂钩,可贷额度不超过本市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

可贷额度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度=灵活就业缴存人员个人账户余额×缴存时间系数×倍数。其中,“倍数”30倍;“缴存时间系数”∶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月缴存时间在13个月及以上的缴存时间系数为1;缴存时间在13个月以下的,缴存时间系数为0.7

例如:张某开户日期为215日,于325日银行转账缴存住房公积金13500元。张某928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其缴存时间为系数为0.7,则可贷额度为13500元×0.7×30=283500元。

张某开户日期为215日,于325日开始到次年425日连续每月缴存1000元,供缴存13个月,13000元。张某次年528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系数为1,则可贷额度为13000元×1×30=390000元。

19.灵活就业缴存人员家庭同时存在单位缴存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的,贷款额度又如何计算?

答:申请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夫妻双方一方为灵活就业人员、一方为单位职工,且均符合贷款条件的,按照缴存身份分别计算贷款额度,总贷款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

例如:张某开户日期为215日,于325日银行转账缴存住房公积金13500元。928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其缴存系数为0.7,则可贷额度为13500元×0.7×30=283500元。

其配偶为单位缴存职工,月缴存500元,连续缴存24个月。缴存时间系数为1。则可贷额度为500元×24月×30倍×缴存时间系数1=360000元。

家庭可贷额度=283500+360000=643500

未超过最高贷款额度的,按643500元计算;超过的按最高贷款额度计算。

20.灵活就业缴存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要出具收入证明吗?

答:灵活就业缴存人员的月收入,以贷款申请时其缴存账户余额(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的部分)平均到灵活缴存月份,以填报的缴存比例以及银行收入流水、个税缴纳情况、社保缴纳情况综合确定。

21.住房公积金贷款出现还款逾期会造成什么影响?

答:在结清贷款前出现还款逾期,住房公积金中心有权依据借款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因逾期还款产生的不良信用记录按照规定上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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